公告日期:2026-03-28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26A 层,
21A-3/F., 22A/F.,23A/F.,24A/F., 25A/F., 26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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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六年三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26A 层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 ...... 2
第二节 正 文 ...... 4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 6
三、结论意见 ...... 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赢合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赢合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查阅了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进行了查验、核实、论证。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赢合科技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赢合科技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资料,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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