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关于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016 号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志科技”“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作为全志科技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律师声明......5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6
一、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6
二、 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7
三、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20
四、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21
五、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22
六、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22
七、 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22
八、 结论性意见......22
第一节 释义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全志科技 指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 指 全志科技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标的股票 指 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附限制性条件的全志科技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考核办法》 指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
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国境内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一、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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