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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20:55:02 股吧网页版
惠伦晶体: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25-057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控人赵积清先生于2025年4月2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5003 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500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赵积清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积清、韩巧云、邓又强、姜健伟、韩继玲: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或公司)、赵积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惠伦晶体、赵积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惠伦晶体以采购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拆迁有限公司、苏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有限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等 7 家公司支出款项,并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积清本人等关联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新疆惠
伦股权质押款及赵积清个人借款。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对公
司的资金占用,2020 年累计发生额为 28,330,000 元,期末余额为 26,630,000 元,
资金占用发生额占惠伦晶体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5.12%。截至 2025 年
3 月,关联方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惠伦晶体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予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二、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为掩盖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惠伦晶体向供应商
支付款项后在公司账面虚构了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上述资产以结转原材料
成本和摊销费用的形式虚增公司 2021 年成本费用 8,639,070.52 元,虚减 2021
年利润总额 8,639,070.52 元;虚增 2022 年成本费用 23,954,692.38 元,虚减
2022 年利润总额 23,954,692.38 元。

(二)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惠伦晶体一是通过与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深
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珠海某有限公司等 7 家客户签订虚假订单、虚构业务单据并虚假发货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二是在与某有限公司以及某(香港)有限公司等 3 家客户的交易中,对客户未实际提货的产品确认收入。三是在与客户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中,对多确认的收入未进行冲减处理。以上情况导致惠伦晶体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5,489,938.60 元,虚增营
业成本 8,405,160.43 元,虚增利润总额 17,084,778.17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
入 62,333,644.39 元 , 虚 增 营 业 成 本 41,019,509.51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21,314,134.88 元。上述结转的营业成本中,有 1,231,618.19 元与资金占用形成的材料采购结转的成本相重叠。

综上所述,2021 年、2022 年,惠伦晶体存在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以及未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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