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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惠伦晶体: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号》”)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制度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更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监管指引2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监管机构认为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条件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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