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300462 证券简称:ST华铭 公告编号:2026-025
债券代码:124002 债券简称:华铭定转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及第三人
3、涉案金额:本案诉讼请求不涉及金额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结果,可以在 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 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 国创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创”或“国创公司”)、全资子公 司上海近铭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近铭”或“近铭公司”)于近日 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浙0212民初15347号《民事判 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王文评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解散浙江国创,该案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年12月2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68。
二、浙江国创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国创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亮
注册资本:3756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2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宁波中车产业基地南车路228号
股权结构:上海近铭认缴出资1,916万元,持股比例51.01%;王文评认缴出资1,338.6万元,持股比例35.64%;陈辉认缴出资501.4万元,持股比例13.35%。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浙江国创的总资产为 17,378.87
万元,净资产为 5,929.20 万元;2025 年度营业收入为 20,120.61 万元,净利润为
-186.92 万元。
三、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1、受理机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诉讼当事人
原告:王文评
被告:浙江国创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陈辉
第三人:上海近铭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3、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国创公司符合法定解散条件的理由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自2024年下半年以来原告与控股股东近铭公司之间的矛盾逐步爆发且全面激化。近铭公司虽凭借持股优势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试图剥夺原告的总经理及董事职权,但该等核心决议已被本院(2025)浙0212民初6628号判决撤销或确认不成立。判决虽尚未生效,但反映了相关决议的不稳定性,围绕公司治理结构的任何重大安排均会因股东间的对立而陷入合法性质疑和程序争议之中,无法形成稳定、有效的决议。而且,控股股东近铭公司在与原管理团队发生冲突后,采取了强行进入被告经营场所、设立外地关联公司、将生产业务转移、与大量宁波工厂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无论其动机为何,客观上造成被告国创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实体的主营业务实质性停摆,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这将导致包括原告在内的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自2024年下半年矛盾爆发以来,各方当事人已通过十
余起各类仲裁、诉讼试图寻求救济或解决争议,仍未能通过调解或自行和解解决分歧、恢复被告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解散被告公司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4、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散被告浙江国创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浙江国创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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