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与 ESG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 ESG
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 ESG 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 ESG 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对公司 ESG 相关方针、战略及目标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3、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
需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有关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总经理临时组建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外进行谈判,拟定协议、合同、章程初稿并上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四)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面决议,并将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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