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1
证券代码:300467 证券简称:迅游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9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迅游科技”)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了成都狮之吼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在本次交易中,公司与包括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成投资”)、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宇投资”)在内的 7 名交易对方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相关协议。因天成投资、天宇投资未完成承诺业绩且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同时,公司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
法院申请对天成投资、天宇投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轮候冻
结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分别所持公司 8,849,557 股、2,528,445 股股份,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8)、《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成都仲裁委员会于 2023 年 12 月就本案作出裁决,主要内容如下:①公司向
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分别支付回购款 0.21 元、0.06 元后,天成投资、天宇投资
在 2024 年 2 月 1 日前应分别向公司补偿其所持公司股份 5,789,841 股、1,654,272
股,若天成投资、天宇投资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公司可要求天成投资、天宇投
资承担替代性损失赔偿责任,应赔偿的损失为:相应补偿股份*2024 年 2 月 1 日
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024 年 2 月 1 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额/2024 年 2 月 1 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以 39.55 元每股
为上限);②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应分别返还公司应补偿股份的现金分红 202,644.44 元、57,899.52 元;③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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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应分别向公司补偿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65,823 元、26,329 元;④本案仲裁费 1,019,295 元(已由公司预交),由公司承担 254,824元,天成投资承担 594,586 元,天宇投资承担 169,885 元。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分别按照前述金额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支付给公
司。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鉴于在公司支付完回购款后,天成投资、天宇投资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决,公司委托律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
行并获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026 年 3 月,成都中院驳回公司的执行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2026 年 4 月,公司因不服成都中院的执行裁定,向四川高院申请复议,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6-005)。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成都中院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川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成都中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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