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方可实施: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在担保申请通过合规性复核之后,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