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7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及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仲裁涉案金额为 1,117,166.96 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注:除前述涉案金额外,本次仲裁还包括其他相关请求)。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该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为高效、合法、合规、公允地解决分岐和历史遗留问题,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就要求股份受让方重庆海运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天”或“被申请人”)替代原股东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成投资”)、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宇投资”)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等相关事宜向达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达州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开庭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现已获受理。海运天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出了反请求申请,也已通知公司答辩。
二、本次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
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 599 号 7 栋 6、7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677184972A。法定代表人:陈俊,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海运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竹林街
道星光大道 62 号海王星科技大厦 C 区 4 楼 9-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MAK4JCXTOR。法定代表人:韩建,职务:董事。
(二)仲裁请求
申请人依据申请人与业绩承诺方签订的业绩承诺相关协议、(2023)成仲案字第 119 号裁决书、申请人公告等,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六条,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如下请求事项履行义务:
1.被申请人应替代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将其持有申请人
的 5,789,841 股股份、1,654,272 股股份(共计 7,444,113 股股份)交付给申请
人,由申请人予以注销。
2.被申请人应替代天成投资、天宇投资返还申请人应补偿股份的现金分红260,543.96 元。
3.被申请人应替代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 764,471 元,保全保险费 92,152 元。
4.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已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公开竞得天成投资、天宇投资持有的申请人股份,合计 11,378,002 股股份,系申请人 2017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成都狮之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之吼”)100%股权时向交易对方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发行的股份。
因天宇投资、天成投资未完成承诺业绩,根据《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和申请人股东大会决议,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应分别向申请人补偿股份 5,789,841 股、1,654,272 股,并分别返还应补偿股份所对应的以前年度现金分红 202,644.44元、57,899.52 元,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应补偿而未补偿申请人的股份自关于股
份补偿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即 2020 年 6 月 9 日)起至补偿股份注销手续
完成之日止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权利。
申请人已就天成投资、天宇投资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成都仲裁委员会于 2023 年 12 月就该案做出裁决如下:①申请人向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分别支付回购款 0.21 元、0.06 元后,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在2024年2月1日前应分别向申请人补偿其所持申请人股份5,789,841股、1,654,272 股,若天成投资、天宇投资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可要求
天成投资、天宇投资承担替代性损失赔偿责任,应赔偿的损失为:相应补偿股份
*2024 年 2 月 1 日前三十个交易日申请人股票交易均价(2024 年 2 月 1 日前三十
个交易日申请人股票交易总额/2024 年 2 月 1 日前三十个交易日申请人股票交易
总量,以 39.55 元每股为上限);②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应分别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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