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审计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五)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提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审计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公司可以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包括任职培训和持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职权;(2)上市公司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
(3)财务会计准则;(4)内外部审计的职能;(5)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6)公司主营业务、财务动态和运营风险的相关信息;(6)核心子公司、重要生产或者销售场地、重大投资项目的实地考察;(7)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员工、其他关键部门负责人、公司员工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沟通或者座谈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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