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
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直接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该负责人必须专职,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
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
审计负责人报告,必要时采取回避措施。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胜任能力:
一、精通内部审计程序、内部审计技术;
二、熟悉公司经营流程、财务原理;
三、了解管理原则、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当审计不具备专业领域的知识时,应当拒绝审计要求或请求内部或外部专家的协助。
第九条 经董事长同意,内审部有权抽调公司内部具备审计任务所需专业知识和工作
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任务,并进行相关审计知识的培训,确保审计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条 内审部需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内审人员有权获取公司内部所有信息系统权限,以便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和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内部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就审计有关事项进行书面说明;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拖延、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信息系统权限的部门和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需定期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将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以及提出的改进建议如实写入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对外投
资及财务资助事项。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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