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四)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六)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七) 公司董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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