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接受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各种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 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二) 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三) 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四) 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答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 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六) 公司参加路演及分析师会议、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与个人及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与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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