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以及从事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三)主管责任人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目标的(遇重大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七)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八)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九)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和员工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四)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五)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职责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关决定。
第八条 问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总经理担任;委员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董事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资料。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和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公司董事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提议罢免议案。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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