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化导向;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
(四)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其主要职责、工作胜任能力、履职情况、以往年度薪酬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制定;
(二)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由其任职单位发放薪酬;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核算与发放遵循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
随着市场与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