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人员组成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在补选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继续履行相关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包括:
(一)研究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将相关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
(二)提名委员会审核被提名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聘任须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电子邮件、署名短信息、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 12 小时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专人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当提名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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