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89 号)批复,同意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厚普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厚普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厚普股份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厚普股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厚普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及其控制的公司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新集团”),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及其控制的公司燕新集团,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及其控制的公司燕新集团,均为公司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结束后,王季文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发行对象王季文及其控制的公司燕新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
(三)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65,992,875 股(含本数),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6.33%,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65,992,879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
票数量 65,992,875 股的 70%,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的相关规定。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6.39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421,694,471.25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558,526.9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5,135,944.34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42,169.45 万元,未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42,169.45 万元。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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