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0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厚普股份
股票代码: 300471
收购主体 姓名 住所 通讯地址
收购人 1 王季文 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河北省三河市燕郊
******** 开发区********
收购人 2 燕新控股集团有限 河北省三河市高楼镇孤山 河北省三河市高楼
公司 镇孤山
北京星凯投资有限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3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
一致行动人 1 公司 号院 3 号楼 13 层 1608 望路3号院3号楼13
层 1608
珠海阿巴马私募基
金投资管理有限公 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珠道 191 珠海市横琴新区荣
一致行动人 2 司-阿巴马元享红利 号写蘢性裵文楼 807 房-1 珠道 191 号写字楼
68 号私募证券投资 807 房-1
基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已取得厚普股份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厚普股份的权益合计超过 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已承诺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因此,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收购人声明......1
目录......2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4
一、王季文(收购人 1)...... 4
二、燕新集团(收购人 2)...... 12
三、北京星凯(一致行动人 1)...... 14
四、珠海阿巴马(一致行动人 2)...... 16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18
一、本次收购目的...... 18
二、未来 12 个月是否有增持计划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18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19
第四节 收购方式......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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