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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新元:关于董事会收到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 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087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收到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除董事长吴贤龙和董事赵秋丽以外, 其他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
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收到公司监事会发来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相关材料,主要内
容见公司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公告变编号:临-2025-085)。

关于监事会提交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相关材料,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董事会 6 名董事中 4 名董事张光华、韩佳益、彭易梅、刘纳新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2 名董事吴贤龙和赵秋丽未发表意见。董事会同意于近期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4 名董事意见如下:

董事张光华:本人依法依规任职履职,根据规则要求,就监事会 7 月 21 日
提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提议董事会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1)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相关补选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议案,须依法依
规,按照董事会 7 月 22 日收到的 4 名董事联名提案的内容,提交临时股东会审
议并表决实控人和二股东的全部提名独董和董事人选议案,而不是只单独审议大股东关于补选董事和独董的议案。

2)不同意将 2.5 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理由是按照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已于 7 月 11 日召开会议已形成合法有效的表决结果并公告发布。因此无需提交股东会再审议。
监事会提交的绝大多数材料内容属于主观故意:编造事实,断章取义,法律上属于严重的造假情形。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工作要求: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独立董事韩佳益:根据规则要求,就监事会 7 月 21 日提出的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本人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提议董事会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1)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相关补选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议案,须依法依
规,按照董事会 7 月 22 日收到的 4 名董事联名提案的内容,提交临时股东会审
议并表决实控人和股东张燕宁的全部提名独董和董事人选议案,而不是只单独审议大股东关于补选董事和独董的议案。

2)不同意将 2.5 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理由是按照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已于 7 月 11 日召开会议已形成合法有效的表决结果并公告发布。因此无需提交股东会再审议。
独立董事彭易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依法依规尽责履职,根据规则要求,就监事会 7 月 21 日提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提议董事会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1)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相关补选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议案,须依法依
规,保障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按照董事会 7 月 22 日收到的 4 名董
事联名提案的内容,提交临时股东会审议,并表决实控人和股东张燕宁的全部提名独董和董事人选议案,而不是只单独审议实控人的关于补选董事和独董的议案。
2)不同意将 2.5 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理由是按照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已于 7 月 11 日召开会议已形成合法有效的表决结果并公告发布,因此无需提交股东会再审议。
独立董事刘纳新: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依法依规尽责履职,根据规则要求,就监事会 7 月 21 日提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提议董事会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1)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相关补选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议案,须依法依
规,保障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按照董事会 7 月 22 日收到的 4 名董
事联名提案的内容,提交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意全部提名独董和董事人选议案,尽快补选全部董事的议案。

2)同意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履行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的权力。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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