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薪酬、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及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分配
第四条 公司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五条 公司工资总额确定以及工资分配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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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董事的薪酬。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第九条 (1)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制度按照第十一条执行;(2)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3)除上述两项情形之外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公司可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及绩效奖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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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基本年薪主要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按公司经营业绩、结合个人年度绩效完成情况核定,依据考核结果按年或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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