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行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包括保证、质押或者抵押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公司任何个人及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
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法务部、证券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二)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五)征信报告;
(六)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七)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八)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九)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以及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视情况减少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
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和反担保方式等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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