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管理原则......3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4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7
第五章 核算管理......8
第六章 信息披露......8
第七章 附则......10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
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由商业银行发行并提供保本承诺、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公司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及
6)其他按照不时修订的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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