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任职程序、职权范围和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包括: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六)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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