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12 20:50:04 股吧网页版
胜宏科技:关于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3


证券代码:300476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4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本公司一直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披露相关财务资料,仅在准备申请 H 股发行期间同时聘用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立信”)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披露相关财务资料。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第 4.11(c)条及第 19A.31(4)条,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以下简称“中国发行人”)可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而已在香港联交所作主要上市的中国发行人如已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则可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国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前提是中国发行人已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具体包括:按照相互认可协议,一家获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中国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其已获认可适宜担任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公司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并且是香港法例第 588 章《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20ZT 条所述之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具有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涵义)。鉴于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已基本趋同,且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完成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再
无实际需求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另行编制财务报告。为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效
率、简化财务编制流程、节约披露成本及审计费用,公司拟自 2026 年开始,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及披露相关财务资料。

二、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披露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业绩或财务状况均不会构成任何重大影响,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不再另行单独聘任境外审计机构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五届第七次董事会决议,以
及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司同意聘请香
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H 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并拟聘任其担任公司完成 H 股发行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境外审计机构。鉴于公司已完成 H 股上市,香港立信的工作内容已全部完成,其聘任期相应结束。结合目前公司将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披露相关财务资料的实际情况,且本公司拟续聘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获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并具备为中国注册成立于香港上市的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因此,公司将不再另行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认为:基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表准则已实现实质性趋同,相关政策文件亦支持中国企业采用中国准则编制 H 股财务报告,公司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有利于提升信息披露效率、简化财务编制流程、节约披露成本及审计费用。因此,且不会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一致同意公司自 2026 年开始,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不再另行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