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关于对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 212102号
关于对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 212102 号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
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5 年 04 月 28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兴财
光华审会字(2025)第 212068 号)。审计报告中包含强调事项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确定重要性,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波动较大,选取经常性业务税前利润绝对值作为基准,经常性业务税前利润绝对值为 108,402.47 万元,按 5%的比例计算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5,420.12 万元。
一、关于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
1、如财务报表附注五、7 其他应收款所述,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纵
科技应收朱某某(天津茂联某前任管理人)关联方的债权账面余额共计62,631.85 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应付朱某某关联方债务账面余额共计4,943.74 万元。
我们通过对形成上述往来款的资料,包括合同、验收单、银行回单等资料进行检查,对上述往来款进行函证,利用专家工作对债务人的相关资产进行估值,仍然无法就上述往来款的真实性、准确性、款项性质、可回收性、与合纵科技的关联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如财务报表附注五、7其他应收款所述,2024年 1月,合纵科技与湖南云松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云松”)及其原股东湖南潇湘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焕艾签订《湖南云松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
“增资协议”)、《协议书》。根据《增资协议》,合纵科技同意向湖南云松增资 1.8亿元,持股比例为 42.8571%,根据《协议书》,合纵科技增资满 6个月之日起,如湖南云松未能完成对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喇嘛苏铜矿的收购,则合纵科技有权要求湖南云松无条件回购该股权。合纵科技于 2024年 1-3月向湖南云松支付增资款 1.8亿元。2024年 12月,湖南云松同意回购合纵科技持有的湖南云松的全部股份,回购总价为初始投资额(即 1.8亿元)及资金成本,并承诺分期支
付回购款,截止 2024年 12月 31日,已收回股权回购款 5,000万元,剩余 1.3亿元
及资金成本 932.63万元尚未收回。
我们通过对上述股权投资及股权回购实施检查合同、拟投资项目调研资料、收付款的银行回单及付款审批单、函证、访谈、交易对手方背景调查及期后检查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判断上述股权投资的真实性、关联性。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我们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1 执行的程序包括:通过对形成事项 1 往来款的
资料,包括合同、验收单、银行回单等资料进行检查,对上述往来款进行函证,利用专家工作对债务人的相关资产进行估值,仍然无法就上述往来款的真实性、准确性、款项性质、可回收性、与合纵科技的关联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2 执行的程序包括:通过对事项 2 股权投资及股权回
购实施检查合同、拟投资项目调研资料、收付款的银行回单及付款审批单、函证、访谈、交易对手方背景调查及期后检查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判断上述股权投资的真实性、关联性。
上述事项可能存在的错报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
不具有广泛性,但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合纵科技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作出相应调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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