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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0 20:08:21 股吧网页版
ST合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1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以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负责人,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虽进行前述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委托贷款、受托经营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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