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
书 1 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授权下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五年以上或者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
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关于不得担任总经理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分管相应部门或工作,就分管部门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召集相关业务会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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