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名国成内控审计字【2026】第0512号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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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名国成内控审计字【2026】第 0512 号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2025 年 12 月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合纵科技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合纵科技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合纵科技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具体情况如下:
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以前年度向控股子公司宁波源纵、天津茂联及浙江盈联提供资金支持,未能实现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比例提供资金支持,合纵
科技全资子公司 2025 年收回天津茂联及浙江盈联资金 1,960 万元,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全部收回。合纵科技在上述资金往来回收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我们提醒本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对合纵科技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六、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
1、合纵科技于 2024 年 1-3 月向湖南云松支付增资款 1.8亿元。2024年 12
月,湖南云松同意以初始投资额及资金成本回购合纵科技持有的湖南云松的
全部股份,并承诺分期支付回购款,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回股权回
购款 5,000 万元,收回资金成本 1,195.95 万元,剩余 1.3 亿元及资金成本
468.20 万元尚未收回。合纵科技以前年度在投资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25 年合纵科技无新增对外投资事项,无相关内控测试样本,无法进行测试,但合纵科技已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及流程,加强内部管理及监督,并通过诉讼等方式积极催收。
2、因合纵科技未按约定回购湖南雅城小股东持有湖南雅城的股权,湖 南雅城小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合纵科技未及时披露 2022 年与湖南雅城小 股东签订的协议中的重要条款,合纵科技在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2025 年年报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 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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