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
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规划,配置人员,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对公司的治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对象或者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
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与公司独立董事及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独立董事履职及外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六)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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