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独立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大股东不得占有、支配该资产或越权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二)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中兼职。
(三)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大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四)机构独立。公司的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大股东应当支持和配合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五)业务独立。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在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十)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一)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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