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公司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报备。
上述人员在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并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股情况除外)的,上述人员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向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报备。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纠正,董事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运作不规范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深交所报告,不得以辞职为理由免除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应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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