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5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
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
董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
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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