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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 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 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
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五条 公司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之外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
人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
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等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 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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