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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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
致: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法律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赎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批准程序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等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监管机构审批程序
2022 年 9 月 2 日,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 2022 年第 60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
过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根据审核结果,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
发《关于同意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8 号),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由发行人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该批复自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上市情况
2023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披露《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00 万张,
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4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于
深交所上市,债券简称为“光力转债”,债券代码:12319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
起止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029 年 5 月 7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已获得其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及深交所同意挂牌交易。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一)《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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