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和《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款第 1-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联关系应从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方界定应当明确规范,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源;
(二)关联交易行为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会计记录和价格执行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应当有合理保证;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关联交易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应当规范。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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