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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3 11:07:33 股吧网页版
濮阳惠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的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二日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正式开始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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