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结合《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预测及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借款、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资金周转等方面综合考虑,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未来外币收付款预测量或外币银行存借款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需与公司预期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四章 职责范围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如下:
(一)业务需求部门:采购、销售等相关业务部门,整理预测公司外币销售采购情况、外币应收应付款项及外币收支情况的基础业务信息,根据需要提出相关需求申请。
(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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