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简称或专业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全称或含义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指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计划》 票激励计划》
公司/上市公司/万孚 指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生物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本所 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有已签署或将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得了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
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终止暨本次回购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终止暨本次回购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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