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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6 15:34:08 股吧网页版
万孚生物: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7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防范与化解企业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称被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上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包括实施监督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财务会计账目,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生产经营情况及其财务状况,对被审计对象的重大经济活动做出绩效评价等行为。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监察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适当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建立有效的企业管理质量监控与监督体系,了解并积极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及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负责人一人,全面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负责人选由
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办理内部审计事务,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并不得妨碍、阻挠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更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对象有义务按审计要求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各项计划、报表、合同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编制科研、生产、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计划及执行结果时,应当抄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公司重大的关于生产与经营决策会议,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关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的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应当邀请内部审计机构参加。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查验公司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及其他各项实物资产,检查公司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库资料,有权向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并进行取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暂时封存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分为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两种,常规审计主要是针对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范围包括重要合同订立及执行情况的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科研项目的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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