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相关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资产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提供充分的反担保。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人应当按出资比例等比例提供担保且条件相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的金额;
(四)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六)申请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下列与申请担保人相关的资信状况材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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