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业务、 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计划总额。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业务小组成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业务操作人员。
第十五条 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业务小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的制订及日常业务管理。
2、财经中心:负责资金筹集及与银行对接的相关业务,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情况,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审查与监督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及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1、业务小组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2、财经中心根据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比价,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信息确认。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4、财经中心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5、财经中心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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