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收购、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委托理财;
(四)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五)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六)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确立战略框架、拟订发展规划,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及后续管理部门;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和办理出资手续和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财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达成进行分析、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第四章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六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经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