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经营规模的战略,获取长期收益的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证券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应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若在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的对外投资未达到股东会及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负责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上述交易若为“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
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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