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
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
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如有,下同)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
(包括超募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
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
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公司可以根据募投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但开户数量原则上
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
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
得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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