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以及《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如有,下同)。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四)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证券事务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会议事项: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2项、第3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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