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方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
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捐赠法》的规定,具体
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
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当控制在当年企业财务预算幅度内,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扣除。具体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以下情形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且金额高于100万元;
2、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的情形。
(二)以下情形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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