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2名以上(含2名)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2名以上(含2名)的董事的议案。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作出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