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
性股票作废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释 义......2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7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8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13
五、结论性意见...... 1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蓝晓科技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指
/本计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本次调整 指 公司因实施 2024 年度、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而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
本次归属 指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因
而进行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事项
本次作废 指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的事项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10413-09号
致: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作为蓝晓科技本次股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的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与调查。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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