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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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578-02 号
致: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晓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黄丰律师、赖元超律师出席蓝晓科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1月1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7),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
年1月29日14:00在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3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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