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遵循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的原则,委托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但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购买的理财产品种类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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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管理与运行、监管与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10%之间的需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下的需经总经理审批通过。
第十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额度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履行相应的审议披露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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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委托理财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委托理财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委托理财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研究、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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